众安住院保2022—保险条款解读!_每日快讯(日常热点指南)

众安住院保2022—保险条款解读!


众安住院保2022—保险条款解读!

  2025-08-22 20:52:51     简体|繁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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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住院保2022—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重大手术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释义一)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 投保人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初次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 30 天至 65 周岁(释义二)(含 65 周岁),能正常工作、生活且符合健康告知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年满 105周岁前(含 105 周岁),保险期间届满,可以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过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第五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众安住院保2022—保险条款

第二部分 保障内容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三)事故或在等待期(释义四)后因罹患疾病,在医院(释义五)接受重大手术(释义六)住院(释义七)治疗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每次实际住院天数扣除每次住院免赔天数后,乘以本合同约定的重大手术住院日津贴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手术住院津贴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责任须符合如下规定:

(一)每次住院给付天数为被保险人每次实际住院天数扣除每次住院免赔天数,但是每次住院给付天数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单次最高给付天数;

(二)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以90日为限;

(三)保险期间届满,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尚未结束,保险人对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3日内的被保险人住院天数承担保险责任;

(四)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30日的,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重大手术住院津贴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或因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导致的意外或罹患疾病的;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八)、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九)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释义十一)及其并发症;

(八)被保险人疗养、罹患职业病、性病、法定传染病或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九)被保险人因精神性疾病导致的意外;

(十)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释义十二)、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十一)被保险人矫形、视力矫正手术、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及牙科治疗;医疗事故;

(十二)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释义十三)、跳伞、攀岩(释义十四)运动、探险(释义十五)活动、武术(释义十六)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释义十七)、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十八)期间;

(十五)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七)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第八条 日津贴额、每次住院最高给付天数、每次住院免赔天数、累计给付天数重大手术住院日津贴额、每次住院最高给付天数、每次住院免赔天数和累计给付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且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第九条 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对应保险产品统一停售,保险人将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第三部分 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 提示和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保险单和保险凭证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将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三条 索赔资料不完整通知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四部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交费义务

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投保人选择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对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若投保人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需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保费分期交付的周期。如投保人未交付首期保费,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交付当期保费,允许在宽限期内补交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被保险人在正常交费对应的保险期间内或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的,需扣减保险期间内所有未交期间的保险费,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与保险人扣减的保险费之和应等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总额。如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交付当期保费,且在本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内仍未足额补交当期保费的,从应付之日起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也不承担保险责任。对于保险期间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宽限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第十五条 如实告知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住址、通讯地址或数据电文联系方式变更告知义务

投保人住址、通讯地址或数据电文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址、通讯地址或数据电文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七条 变更批注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合同中批注。投保人通过保险人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变更本合同的申请,视为投保人的书面申请。

第十八条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应于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险人。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释义十九)。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条约定的通知义务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且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第十九条 年龄的确定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年龄要求。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保险人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释义二十)而导致的迟延。

第五部分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二十一)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证;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支持索赔的全部账单、证明、信息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医学诊断书、处方、病理检查、化验检查报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费用明细单据等。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部分 保险合同的解除、终止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证;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投保人通过保险人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视为投保人的书面申请。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二十四条 诉讼时效期间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效力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一)保险期间届满;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约定的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七部分 释义

一、保险人

6指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三、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自然死亡、疾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四、等待期

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五、医院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或保险人扩展承保的医疗机构,除另有约定外,仅限于上述医院的普通部,不包括如下机构或医疗服务:

1.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联合医院、A级病房;

2.诊所、康复中心、家庭病床、护理机构;

3.休养、戒酒、戒毒中心;

4.保险人不予理赔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能够提供二十四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的能力或资质。保险人扩展承保的医疗机构清单及不予理赔的医疗机构清单将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保留对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具体以保险人在官方正式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官微)公布或通知为准。

六、重大手术

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手术是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手术:

1.癌症手术

被保险人因肺癌、食管癌、胃癌、肝癌、胰腺癌、胆囊癌、结肠直肠癌、肾癌接受了恶性肿瘤切除手术。其他部位恶性肿瘤切除手术,外科肿瘤切除手术以外的癌症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2.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被保险人因冠状动脉病接受了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经皮经导管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如冠状动脉球囊血管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旋磨术、冠状动脉内血栓抽吸、切割球囊成形术、冠状动脉激光成形术等。

3.主动脉手术

被保险人因主动脉疾病接受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主动脉置换或修补手术。主动脉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降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主动脉的分支血管。经皮经导管进行的主动脉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4.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瓣膜置换手术

被保险人因急性或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接受了瓣膜置换手术。因其他心脏瓣膜病接受的瓣膜置换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5.重大器官移植术(心脏、肺、肝脏、肾脏、胰腺、小肠)

被保险人因器官功能衰竭接受了重大器官移植手术,重大器官包括心脏、肺、肝脏、肾脏、胰腺和小肠。其他器官、组织、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6.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全结肠切除手术

被保险人因溃疡性结肠炎接受了全结肠切除手术。部分结肠切除或因其他疾病接受全结肠切除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7.血液系统疾病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

被保险人因血液系统疾病导致骨髓造血功能衰竭接受了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包括骨髓移植和外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因其他疾病接受的干细胞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8.角膜移植术

被保险人因角膜外伤或疾病接受了角膜移植术。

9.截肢手术(自腕关节、踝关节以上)

被保险人因外伤或疾病接受了上肢或下肢的截肢手术。上肢截肢指自腕关节或以上全手截除,下肢截肢指自踝关节或以上全足截除。自掌骨、跖骨的截除,截指或截趾不在保障范围内。

10.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被保险人因脑动脉瘤接受了开颅进行的脑动脉瘤夹闭手术。经皮经导管脑动脉瘤栓塞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七、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的过程,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包含日间住院(指完全出于接受医学必需的治疗目的被保险人以占用医疗机构病床但不过夜的方式接受的医疗)。但不包括下列情况:

1.被保险人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

2.被保险人在特需病房、外宾病房或其它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入住;

3.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

4.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但遵医嘱到外院接

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5.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6.挂床住院及其他不合理的住院。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

八、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九、无有效驾驶证驾驶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十、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一、既往症

指在本合同生效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通常有以下情况:

1.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3.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但未予治疗;

4.本合同生效前,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或体征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

十二、先天性疾病

指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部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十三、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十四、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十五、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十六、武术

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十七、特技表演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十八、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十九、未满期净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按下述公式计算未满期净保险费:如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时选择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退保手续费率)。经过天数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如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时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合同的当期保险费×[1-(当期实际经过天数/当期实际天数)]×(1-退保手续费率)。经过天数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二十、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十一、保险金申请人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编辑:bzfwybxlcc 来源:投保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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