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修综合保险—保险条款解读!_每日快讯(日常热点指南)

室内装修综合保险—保险条款解读!


室内装修综合保险—保险条款解读!

  2025-08-10 17:27:45     简体|繁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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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修综合保险—保险条款解读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室内装修综合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本保险合同第 2 部分分为财产损失保障、第三者(7.1)责任保障和通用责任除外三个部分。财产损失保障和第三者责任保障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通用责任除外及本保险合同其他各项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保险合同成立。

1.3 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装修工程的施工期限,但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在保险单列明的终止期限前,若施工单位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施工单位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保险责任即告部分或全部终止。上述保险期间的展延,被保险人须事先获得我们的书面同意,并交付相应的保险费。

1.4 保险标的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包括保险财产、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5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我们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及第 2.1-2.2 各项保障的分项赔偿限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我们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列明的各项赔偿限额内并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在保险期间内,我们对多次事故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1.6 免赔额(率)

每次事故(7.2)免赔额(率)由您与我们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发生后,我们将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免赔额(率)。

室内装修综合保险—保险条款解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财产损失保障

2.1.1 保险财产

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如下财产,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1)保险单载明投保的工程项目;

(2)施工单位提供的物料,包括已运抵施工现场的建筑装饰材料、在制品等。

2.1.2 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等交通工具;

文件、档案、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建筑物、房屋、非法占用的财产;

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装修工程竣工证书或装修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

动物、植物、农作物;

现场清理费用,该费用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其它未在本保单中列明的财产。

2.1.3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在您保险单载明投保场所内发生下列意外事故(7.3)造成保险单载明保险财产的损失,我们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7.4)、爆炸(7.5);

(2)暴雨(7.6)、暴风(7.7)、洪水(7.8);

(3)水管爆裂(7.9)。

2.1.4 责任免除

(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我们不负责赔偿: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7.10)及其次生灾害、冰雹(7.11)、沙尘暴(7.12)、暴雪(7.13)、冰凌(7.14)、突发性滑坡(7.15)、崩塌(7.16)、泥石流(7.17)、地面突然下陷下沉(7.18);

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7.19)、烘焙;

盗窃、抢劫及恶意破坏。

(2)下列损失、费用,我们也不负责赔偿:

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7.20),由于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

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2.1.5 赔付金额计算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我们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出险时实际价值;

(2)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3)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2.2第三者责任保障

2.2.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在您保险单载明投保场所内发生下列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该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经济损失赔偿请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我们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搬运过程中的物体跌落事故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水管爆裂造成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其中,人身伤亡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和医疗费用。其中医疗费用指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具体包括:

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材料费(7.21)

住院(7.22)期间的床位费。

2.2.2责任免除

(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我们不负责赔偿:

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雷击、台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等自然灾害(7.23);

被保险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

被保险人所有、管理、代保管、支配使用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飞行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船舶、起重机械、电梯、升降机、自动扶梯导致的损失,在停车场、游泳池、水池内发生的任何损失;

第三者自杀、自残;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

疾病、传染病、猝死、过敏。

(2)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我们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依法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被保险人的承包商或承包商的雇佣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

2.3通用责任免除

(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我们不负责赔偿:

您、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7.24);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7.25);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7.26);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高风险运动(7.27)、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5

高处作业(7.28)。

(2)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我们不负责赔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任何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责任;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

您或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失或索赔情况;

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被保险人的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在保险单列明的投保场所外所发生的任何损失;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3)下列情形的水管爆裂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我们不负责赔偿:

水管因年久失修,腐蚀变质或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水管检修、试水、试压;

水管的质量缺陷;

临时性管道的爆裂。

(4)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我们不负责赔偿。

如何理赔

3.1保险事故通知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扩大的损失,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2)48 小时内通知我们,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我们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我们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我们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4)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3.2赔偿基础

(1)本保险合同第 2.1 项保障的损失,我们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 货币赔偿:我们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2 实物赔偿:我们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

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3 实际修复:我们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我们不负责赔偿。

(2)本保险合同第 2.2 项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

赔偿责任为基础:

1 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我们确认;

2 仲裁机构裁决;

3 人民法院判决;

4 我们认可的其他方式。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我们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3.3您需提供的理赔资料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正本;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3)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4)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包括:财产损失清单、原始采购发票及合同、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5)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包括:病历(原件)、诊断证明、医疗费、用药清单等医疗原始单据、人身伤害程度证明(涉及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涉及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6)公安机关等有关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的事故证明(如需要);

(7)被保险人与第三者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8)您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我们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我们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3.4代位追偿

(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我们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我们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2)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我们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3)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我们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我们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我们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我们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3.5其他有关理赔的事宜

如下事宜,您应当了解:

(1)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7.29),或我们承担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的,我们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2)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我们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我们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我们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3)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4)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我们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我们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我们多支付赔偿金的,我们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

分。

(5)我们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我们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6)被保险人向我们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我们的义务

4.1出具保单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我们将及时向您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4.2索赔材料一次性告知

如我们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您及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4.3 核定责任及保险金赔偿

(1)我们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将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我们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2)我们会尽快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我们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我们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4 预先支付

我们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您及被保险人的义务

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如我们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1)如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本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如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如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4)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5.2 缴纳保费 除另有约定外,您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1)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您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我们对保险费缴清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2)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我们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我们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您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您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您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5.3 保护保险标的安全

(1)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

(2)我们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您及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您及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3)您或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我们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5.4 及时通知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变化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例如,投保场所开业、停业或转让,营业范围改变,营业场所地址改变),或其他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我们,我们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5.5 避免损失扩大

(1)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我们。未经我们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我们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我们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我们有权自行处理需由我们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我们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2)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我们。我们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事项

6.1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我们将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2)保险责任开始前,我们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您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我们可提前 15 天通知您解除合同,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给您。发生保险事故且我们已承担赔偿责任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 15 日通知您。

6.2 您有退保的权利

您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书面申请之日的 24 时起终止。

(1)保险责任开始前,您要求解除合同的,我们扣除 3%手续费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2)保险责任开始后,您要求解除合同的,我们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给您。

(3)发生保险事故且我们已承担赔偿责任的,自我们赔偿之日起 30日内,您可以解除合同。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我们应当将累计赔偿限额扣除累计已赔偿金额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给您。

6.3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6.4 适用法律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7.1第三者

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7.2 每次事故

指因同一原因引起的一个或一系列索赔。

7.3 意外事故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客观事件。

7.4 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合同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合同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属于火灾责任。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

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7.5 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7.6 暴雨

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的降雨。

7.7 暴风

指风力达 8 级、风速在 17.2 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7.8 洪水

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7.9 水管爆裂

指供水用途的水管,因雷电、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突发性超高水压、严寒冰冻(室外最低气温小于等于零下 20℃)、持续高温(室外最高气温连续 3 天或以上大于等于 35℃)造成爆裂。其中,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7.10 海啸

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

7.11 冰雹

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7.12 沙尘暴

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 1 公里的天气现象。

7.13 暴雪

指连续 12 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 10 毫米的降雪现象。

7.14 冰凌

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

7.15突发性滑坡

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7.16 崩塌

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7.17 泥石流

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7.18 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

7.19 自燃

指可燃物在没有外部热源直接作用的情况下,由于其内部的物理作用(如吸附、辐射等)、化学作用(如氧化、分解、聚合等)或生物作用(如发酵、细菌腐败等)而发热,热量积聚导致升温,当可燃物达到一定温度时,未与明火直接接触而发生燃烧的现象。

7.20 简易建筑

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

(1)使用竹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尼龙布、玻璃钢瓦等材料为顶或墙体的建筑;

(2)顶部封闭,但直立面非封闭部分的面积与直立面总面积的比例超过 10%的建筑;

(3)屋顶与所有墙体之间的最大距离超过一米的建筑。

7.21 材料费

指治疗、手术、检查中使用的各种器具、器械费用。

7.22 住院

入住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家庭病床或其它非正式病房、挂床住院或入住门诊观察室。

7.23 自然灾害

以当地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公布的信息为认定依据。

7.24 重大过失行为

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7.25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

7.26 恐怖活动

指任何人以某一组织的名义或参与某一组织使用武力或暴力对任何政府进行恐吓或施加影响而采取的行动。

7.27 高风险运动

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 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7.28 高处作业

根据国家标准 GB/T 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以上(含 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

7.29 全部损失

指保险标的整体损毁,或保险标的的修复费用与施救费用之和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我们可推定全损。



编辑:bzfwybxlcc 来源:投保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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