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市全力推动《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有效实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以高质量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图为厦门美景航拍。(厦门日报记者王火炎摄)

杜万华

王欣新
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蔡绵绵通讯员肖铧琳林娜)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座谈会。
本次座谈会回顾立法过程,交流经验做法,凝聚广泛共识,全力推动《条例》贯彻实施,助力厦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与会同志一致认为,《条例》探索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个人破产保护“厦门模式”,为国家层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积累有益经验,具有重要的改革意义和法治价值。通过我市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协同发力,将助力这部充满改革创新精神的法规真正落地生根、发挥效能。
目前,市人大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和机构,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扎实有序推进《条例》实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通过加快配套制度建设、启动破产事务管理机构设立筹备、筛选储备适合案件、广泛开展宣传解读等一系列务实举措,为《条例》的有效实施奠定基础,全力保障法规能够如期发挥其“全面保护”的制度功能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作用,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可复制的“厦门经验”。
建言献策
确保《条例》成功实施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专家起草组组长杜万华:
厦门先行以地方法规形式确立个人破产制度,体现了极大的气魄和胆略,不仅是厦门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也受到全国法律界的高度关注。当得知《条例》经厦门市人大常委会表决全票通过时,我深受感动,这表明了厦门敢闯敢试、敢为人先的特区精神和改革基因深入人心。
《条例》的出台仅是第一步,后续实施任务更为艰巨,需要各方付出更大努力——必须坚持破产制度的人民性,其核心是保护人民群众(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生存权与发展权;加强破产保护文化建设,持续向社会公众宣传个人破产制度的本质和意义,破除社会对破产的陈旧观念,明确破产是正常的市场经济现象,破产制度是应对破产现象的“良方”;构建完整的破产法律保护体系,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庭外和解、调解的作用,减轻司法压力;司法行政部门应在诉前调解等领域积极作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稳健推进个人破产案件审理,为全国积累经验;推动破产管理人队伍在政治素质、思想观念和业务能力上的转型与提升,多方共同推动制度落地生根,为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打下坚实基础,并为国家层面建立完整的破产制度体系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厦门经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专家起草组联合组长王欣新:
将《条例》从文本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周密部署。
一是在《条例》实施前解决机构设置、职能确定及人员配备问题,承接起《条例》确定的各项职责,推动个人破产制度顺利落地;二是解决《条例》实施的制度配套问题,针对《条例》中原则性、概括性的条款,尽快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操作指引和管理办法,清理与《条例》实施可能冲突的现行地方法规、规章及制度性文件,需提前研判解决企业破产实践中已暴露的共性问题,如信用修复、税收处理、破产费用保障等,争取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三是鉴于债务人的债务与财产可能涉及或者位于厦门经济特区外,需争取对《条例》在特区外适用效力的支持;四是对《条例》内容尤其是条例的制度创新和个人破产特有的工作,如个人破产庭前债务清理等开展全面培训;五是引入多元评估主体和评估价值体系,定期对《条例》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结果,广泛征集改进建议,跟踪研究实施中出现的法律冲突、制度不足等新问题,通过立法解释、制定配套规则或及时修改《条例》等方式进行动态优化,避免法规滞后性问题。期望《条例》不仅在厦门取得成功,更能为全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部门声音
汇聚强大合力实现制度平稳起步良好开局
市人大法制委
立足人大职能做好立法“后半篇文章”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实施工作,法制委提前介入参与《条例》各项配套制度的研究制定和意见征求工作,确保各项制度符合立法原意、体现政策导向,并会同有关单位紧锣密鼓开展全方位、全媒体的宣传报道,积极营造有利于制度实施的社会氛围。同时推动加快建立健全府院协调联动及工作运行机制,推动落实破产事务管理机构、人员及经费保障,为制度顺利运行夯实基础。目前,市人大法制委已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抓紧摸排债务人信息、遴选“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典型案件,先行开展案件研判和提供咨询辅导,实现制度平稳起步、良好开局。
市中级人民法院
推动构建个人破产事务府院协调机制
《条例》通过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专题辅导学习,组建工作专班,围绕《条例》中需要进一步细化的内容研究制定配套制度,包括破产程序各阶段的具体操作要求等,目前正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从过去5年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中,筛选一批适合案件,作为《条例》实施后首批受理案件;在构建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实质化运行机制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构建个人破产事务府院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条例》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就厦门法院根据《条例》作出的个人破产案件裁判在特区外的法律效力等问题,请求最高法院支持;自主研发“厦门法院个人破产案件智能办案系统”,实现案件全流程在线办理。《条例》正式实施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严格公正司法,审结一批充分发挥个人破产制度价值的典型案件,及时总结个人破产司法实践经验、成效和存在问题,持续优化运行机制,并将结合《条例》实施的重要节点,通过专栏报道、法官访谈、案例发布等方式,引导公众正确理解《条例》内容。
市司法局
承接破产事务管理职能建设厦门市个人破产信息平台
市司法局积极探索从理论层面对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破产事务管理职能进行科学界定和合理划分,谋划建立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抓总,有效打造以调解和解为基础,司法裁判为核心,行政保障为依托的个人破产纠纷化解机制。同时,推动各职能部门间的有机协作和高效配合,协同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落地实施各项准备工作,落实机构设置与经费保障等基础性工作,加快建设“厦门市个人破产信息平台”,开发信息发布及共享、咨询互动等基础功能,让个人破产事务办理更高效、更便捷。
市工商联
面向四万家会员企业开展宣传
市工商联积极参与到《条例》前期的立法调研,帮助引导民营经济人士有序参与《条例》的立法过程,促进民营企业和立法、司法机构的双向对接,而公布的《条例》也有效正向回应了民营企业的关切,吸纳了民营企业在这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市工商联建议要继续加大宣传,通过案例解读等方式帮助企业经营者正确认识《条例》的积极作用,同时要强化“诚信”判断,避免制度成为恶意逃债工具。市工商联将进一步发挥联系民营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面向四万家会员企业开展宣传工作,引导民营企业增强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共同推动《条例》的有效实施。
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协助把《条例》宣传好执行好
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私企业的桥梁,组织了零售、餐饮、服务、制造等多个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代表参与《条例》的立法调研,提出简化程序、明确豁免财产范围、完善信用修复等建议。这些来自一线的真实声音,在最终出台的《条例》中得到切实体现。未来将进一步发挥作用,协助把《条例》宣传好、执行好,切实保护创业者权益,激发市场活力。
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为《条例》实施贡献专业力量
《条例》颁布后,全国各地从事破产工作的管理人和律师纷纷认为厦门在破产领域立法探索方面站上了高地,对厦门个人破产模式给予高度评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将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为《条例》的顺利落地实施贡献专业力量。为此建议,在更高效力层面推动建立府院协调机制,健全厦门破产事务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加强财政支持,充分保障实现政府管理职能的行使和管理人的合法权益。
专家智汇
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发挥特区优势大胆实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三处处长刘泽巍:《条例》的出台是厦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赋予厦门的综合改革试点任务的重要举措,在制度设计上有很多创新亮点。建议在实施过程中,按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发挥法院、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破产管理人协会等各方面及相关主体的经验和智慧,共同积极稳妥把《条例》贯彻好实施好,不断为国家层面立法积累珍贵的实践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三级高级法官张小洁:期待厦门法院系统能以《条例》实施为契机,通过优化审判管理、加强专业能力建设,高效审理一批具有良好示范效应的典型案例,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确保《条例》实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靠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完善破产办理体系和配套制度,突破重点难点。
●司法部立法二局副局长朱作鑫:《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将为国家层面破解个人破产制度建设的深层次难题提供了先行探索机遇。建议厦门充分发挥特区优势,在债务人财产核查、债务人监督惩戒、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创新金融债务协调解决方案等方面大胆实践,力争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经验,为国家层面建立科学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贡献智慧和力量。
本组文/本报记者蔡绵绵通讯员肖铧琳林娜整理本组图/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提供
编辑:国内 来源:厦门日报